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5/12/21 14:39:06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12月27日,本站熊潇敏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在融安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委托人钟女士与其前夫在2008年协议离婚,在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对其前夫名义创办的个人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钟女士在办完离婚手续后,发现其前夫注册的一家个人公司的注册资金从100万元增资到600万元。钟女士便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分享公司相应的股权利益。
法庭上,被告方提出,在钟女士与其前夫(被告)协议离婚时,钟女士是明知存有个人公司,但没有提出异议,现钟女士又提出分割公司股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钟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前夫存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因此,钟女士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对此,熊潇敏律师认为,个人公司的股权利益如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没有体现,应视为双方对该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置。未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离婚后同样应予以分割。如果对于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已明知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分割的,在离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予以分割。如果此时任何一方都不能提出分割,无异于剥夺了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
庭审持续到当于下午约18时。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判决结果另行宣判。
图为融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