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团队业绩 | 开设赌场嫌犯为何关了9个多月后被释放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9/6/19 23:57:4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2019年6月1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决定不予起诉,雷某某当天被释放。从2018年9月8日雷某某被刑事拘留至释放已长达9个多月,最终重获自由。此案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以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进而作出决定不起诉,但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团队辩护律师关于雷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起到了推进对雷某某不起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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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及查阅案卷了解到,雷某某在与同案的王XX、潘XX、王XX、雷XX、潘XX、李XX、黄XX、陈XX被抓前,雷某某仅是在赌场中不固定时间进行帮忙,如代人下注等,开设赌场的老板也仅按帮忙的实际天数付给其人民币200-300元不等的费用。为此,辩护律师认为,这与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关于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不符。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本案雷某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并与主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交流。熊潇敏律师团队辩护律师认为:雷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雷某某并非赌场的股东,不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不与赌场的股东、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关于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开设赌场的共犯的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与雷某某情形相近的主要是上述规定的第(二)、(四)种情形。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雷某某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四)种情形,雷某某不能与开设赌场的股东、经营者一起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其次,认定雷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证明雷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工作的证据极其匮乏,仅有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没有其他能直接证明其参与赌场管理工作的证据,故认定雷某某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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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本案中有三名受雇于赌场打工人员的证词证实雷某某是赌场的管理人员,除此之外,并没有更多直接的证据证明雷某某参与赌场的详细管理工作,雷某某又是如何领取薪水,领取了多少薪水均无法证明,且相关证人也仅是证实雷某某参与了“代人下注”的工作,而“代人下注”仅是雷某某帮朋友下注,并非是赌场的管理工作,雷某某帮忙朋友电话下注的事实,不能等同于雷某某参与了赌场管理工作。
  此外,本案还缺乏雷某某获得的工资来源、金额多少、工资是否收取等书面证据,仅凭雷某某的供述不能证明实际发放多少金额的工资,更无法认定雷某某所领取的工资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再且,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如雷某某等开设赌场的辅助工作人员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设赌场的辅助工作人员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2014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就同样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请的《关于〈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京检研字〔2014〕1号)答复如下: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以外的其他开设赌场案件,应当参照适用“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的有关规定。而“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在赌场从事一些如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等的从事辅助工作的受雇人员(管理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结合本案证据来看,全案并没有证据证实雷某某是参与赌场利润的分成,更没有证据证实其领取了高额固定工资,因此,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对雷某某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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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熊潇敏律师团队辩护律师认为认定雷某某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的固定工资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免予起诉。
  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以相对不起诉妥善处理本案,但对于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家属而言,这一处理结果还是相对满意的,毕竟雷某某最终还是恢复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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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熊潇敏、 卢  瑜律师)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6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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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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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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