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9/1/4 13:17:30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婚姻期间内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在一二审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后,一方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由熊潇敏律师团队代理的该案已由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7日颁布实施。这个只有四个条文的解释,进一步说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备受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熊潇敏律师团队受理的此案就是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受理的。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证责任将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熊潇敏律师团队所代理的该案由广西高级法院提审,也说明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类似的案件已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因“夫妻共同债务”受连累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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