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9/7/20 17:30:49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日前,熊潇敏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A与被告B市场运作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团队代理的市场运作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再添一宗胜诉案例。
本案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如下判决书截图(已作技术处理):
本案启示:对于能办房产证的市场动作房,在办理房产证后,之后双方签订的市场运作房转让协议有无法律效力问题,广西区法院的裁决思路基本明确:
1、《物权法》施行之前,即使出卖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还需考虑是否符合转让年限的限制以及是否定性为完全产权,出卖人享有完全产权的,可认定合同有效,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考虑政府的回购规定,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
2、《物权法》施行后,出卖人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3、签订转让合同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如转让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后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因市场运作房是参照商品房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对于签订合同时出让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起诉时已经取得的,也可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