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20/5/30 8:47:03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日前,熊潇敏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合伙纠纷案胜诉。某一合伙人起诉另两位合伙人要求分配属于合伙财产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合伙人A与合伙人B、C合伙承包经营武宣县华成银山水泥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组织未建立财务账册,未有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合伙组织的财务工作,导致合伙组织的财务账非常混乱。按合伙人的约定,合伙组织的开支都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支出,但在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此后,因为武宣县华成银山水泥厂解除了承包经营合同,得到补偿款700万元。合伙经营停止后,合伙组织没有进行清算,700万元也一直未予分配。为此,原告就针对700万元提起了诉讼,要求进行分配。熊潇敏律师团队代理被告B、C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自己记录账目,因没有其他合伙人签字确认,相关开支和收入未能确认,因此,在合伙组织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分配合伙组织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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