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8/5/22 21:20:26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2008年5月20日,《南国早报》报道了熊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以下为报道文章:
自称做了3年工,没有保险,工资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保育员状告雇主索要“最低待遇”
本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做了3年保育员的陈女士,发现自己所领到的工资达不到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于是一纸诉状递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向雇用她的单位讨要3年来的欠薪、社会保险等待遇。5月14日,南宁市邕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
陈女士家住南宁市邕宁区。2005年5月,她应聘到邕宁区直属机关保育院(下称保育院)工作,当上一名保育员,每月工资300多元,学校每天包吃一餐。在保育院,她一干就是3年,但单位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交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在工作期间,保育院为她支付600元培训费,让她参加了由南宁市劳动局举办的育婴师培训班,并取得了《育婴师》上岗证。今年1月份,陈女士再次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她辞职不干了。
回想起来,陈女士发现自己这几年来在保育院所领到的工资,比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于是她一纸诉状递上邕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保育院按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偿她在3年工作期间,应享受到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所拖欠工资的5倍支付赔偿金。
5月14日下午,南宁市邕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陈女士称,2005年,南宁市最低工资为460元,2006年为500元,2007年为580元,但自从她到保育院工作以来,单位给她发放的工资,全部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3年来共拖欠她工资3650元。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育院除了补发3650元拖欠工资外,应赔偿她1.825万元(3650元的5倍)损失,以及补交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另外,保育院扣留了她的《育婴师》上岗证,应当还给她。
对于陈女士的说法,保育院的代理律师说,陈女士在保育院工作期间,是非全日制工人,是以钟点工的形式完成工作量的,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11时至下午3时,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天单位还包吃一餐,每月伙食补助费为110元,这笔伙食补助费应当计入工资内。也就是说,2005年间,陈女士的平均每月工资为368元,加上伙食费补助费110,达到了478元,超过了当年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和2007年,陈女士所领到的工资加上伙食补助费,也都超过了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保育院没有拖欠陈女士工资,不应该赔偿。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熊潇敏说,陈女士在保育院担任的是保育员,即生活老师,工作时间从每天上午10时30分到下午6时30分,是全日制工作,并不是“钟点工”,不能按小时计算陈的工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另外,伙食补助费不能算为工资。对每天劳动时间的认定,陈女士还请来几名学生的家长作证。
对于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问题,保育院的代理律师辩称,在陈女士来应聘工作时,保育院已与陈女士口头约定,社会保险金由陈女士缴纳,单位只按月发工资。如今,陈女士回过头来要求保育院补交社会保险金没有依据。另外,陈女士是自动辞职,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