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5/12/21 14:29:3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在借条上签字了,但是没有拿到一分钱钱?面对他人起诉要求归还10万多元本息而大喊冤枉的阮某委托本站熊律师于4月24日一起出庭参加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这桩离奇的巨额借款纠纷案。
据被告阮某说,他与何某是远房亲戚。2004年间,他因赌球输了很多钱,其中欠了上线庄家何某5万元。其间,何某多次向他追钱,但他一直没钱还给何某。
事情的经过是否如被告阮某所说,为此,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本案的第三人何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原告曾某向法庭出示了由被告阮某签字的借条等证据,以此证明被告阮某收到了10万元。对于原告曾某出示的借条,被告阮某没有异议,但其大喊冤枉,说其是被对方骗了才在借条上签字的,签字后没有收到原告的一分钱。熊律师作为被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张录音光盘。此录音系被告阮某与原告曾某澄清是否借到其10万元时所录,在被告阮某与原告曾某交涉时,原告曾某承认,其当时是把钱给了在借条上落款为证明人的何某,是没有把钱付给被告。法庭为查明原告到底了是付钱给谁时,原告在回答法官的问话时承认:其是把现金给了由被告申请追加的本案的第三人何某。
原告方认为,其把钱给了第三人何某,何某应该将钱给了被告阮某,否则被告阮某不可能在借条上签字,故借贷关系成立。
熊律师认为,被告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原告并没有付钱给被告,而是把钱付给了第三人何某,且被告也没委托原告将钱付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代为收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事实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一个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事实的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关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中,原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借款,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合同未生效。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中,原告把钱付给(或错付给)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而言,应属于不当得利。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归还10万元钱的权利。
综上,熊律师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主体错误,被告阮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附:南宁早报道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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