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5/12/21 14:31:23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熊潇敏律师在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本案的法律问题:
1、谭先生交纳了立约定金后(实际收据注明为“订金”),双方无法就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进而签订合同,定金能否退还?
2、订金与定金有何区别?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在此,有必要了解什么叫立约定金?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之一,兼具金钱性质与合同担保的性质。定金分为立约定金和履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立约定金广泛应用于商品房购买合同之中。那么,就本案而言,如果
我们注意到,本案中
关于第二个问题,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所交纳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上所述,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并适用于定金罚则。所谓定金法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就本案而言,房开商在给
律师提醒:
1、缴纳立约定金后,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好在与对方签订主合同时,注意收集对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证据,同时也注意收集自己主动与对方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磋商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自己“拒绝订立主合同”。
2、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如果自己想适用定金罚则的,应注意“订”与“定”的书写。不能因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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