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 本站又添一成功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5/12/21 14:31:36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因自己的母亲横过马路被交警部门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作为子女的周某等人委托本站熊潇敏律师一纸诉状将肇事者曾某及曾某服务的武鸣县某劳动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周某等人的母亲与肇事者各担50%的民事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服务公司向周某等人赔偿共计约13万元。这是本站交通事故代理案件又一成功案例。

2008年2月21日,驾驶员曾某驾驶登记车主为武鸣县某劳动服务公司的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中型普通货车沿沙井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松柏坡路段时,适逢周某的母亲由曾车行驶方向的右侧往左侧步行横过道路。因曾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存在严重隐患,刹车制动有效性能差,导致车辆与周某的母亲相碰,造成周某的母亲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本站代理律师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曾某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快速行驶,并通过动能守恒定律换算出驾驶员在发现险情时车头距离周某母亲仅为20.40米,且只有1.16秒时间,进而提出在车辆以17.52米/秒的车速向前运行,驾驶员在1.16秒中不可能完全采取避让措施,加上车辆制动系不合格导致制动失效,最终酿成事故,过错较大。法院最后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首先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行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综合全案来看,可以减轻驾驶员50%的民事责任。由周某的母亲承担50%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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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故现场图)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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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事故 事故责任 责任 不等 不等于 等于 民事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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