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9/9/10 20:24:1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庭审中,被告上思县某银行确实承认其未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但提出其原职工梁某的生前的月工资总额没有原告所诉的3883.07元而应为2400余元。
针对工亡职工梁某工伤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是多少问题,双方进行了辩论。被告方提出职工梁某的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已包含被告给予该职工的福利,梁某工资中被扣除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应作为福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险、其他福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中,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职工梁某的月工资总额中包含有哪些应该不能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同时,熊律师反驳,用人单位从职工应得工资中扣除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本质上属于职工的工资所得,用人单位扣除的这一部分属于职工工资所得,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况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根据该规定,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在辩论结束后,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最后原告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图为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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