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4/5/1 10:31:4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因一家顾问单位被云南富宁法院通知该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对顾问单位有到期债权,要求顾问单位协助执行,4月28日,顾问单位的顾问律师熊潇敏、凌通赶赴云南富宁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并提交了律师意见,充分阐述了他案的被执行人对顾问单位没有到期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下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15日内如无异议法院将下达裁定书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停止执行。
图为富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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