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熊潇敏律师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次开庭为某厅级干部谈某涉嫌受贿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谈某涉嫌受贿一案的事实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谈某受贿的绝大部分事实皆没有异议,仅针对其中一笔150万元的借款的定性存在争议。控方认为,该笔150万元借款系名为借贷实为受贿的赃款,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谈某的刑事责任。而辩护人认为,该笔150万元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出借人虽表明要撕毁借条以免除被告人债务,但其事后依然完好保存有借条并且表示随时准备依法追索被告人的债务,被告人没有实际因借款获利。况且被告人已经当面向借款人表明要偿还该笔借款,并多次主动寻找出借人还款,只因无法联系借款人而未及时归还借款,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与出借人的借贷关系不真实。此外,出借人单方面作出免除被告人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出借人作出免除债务意思表示时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妻子的财产权利,依法不发生效力。因此出借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使被告人实际获得利益。最后,保护私权优于保护公权的理念是我国审判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法院若将该笔借款强制认定为受贿款,将会导致该笔款项被收缴国库,而出借人的债权将因此无法实现。基于以上原因,辩护人
熊潇敏律师认为,本案150万元款不应认定为被告人谈某的受贿款。
本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