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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9/23 10:01:02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有商事案件才会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其实在一些常见的民间借贷、离婚等民事纠纷中也会涉及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如有些股东私人的债权人要求法院查封股东所在公司,进而行使其债权,也有部分公司债务人要求法院冻结股东私人账户,这都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了解。本文将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梳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公司与股东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通常又称为企业或实业。根据现行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所称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因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始于公司有效成立之时,即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时,终于股东依法退出公司或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时。
 
  二、公司与股东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一方面,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出资完成,公司成立后,股东就不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公司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作为法人,是一种独立的存在,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公司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可以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负有限清偿责任。简单来理解,法人与股东是两种独立的主体,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对外的债务是以公司的财产清偿,股东只以其出资份额承担责任,如张三、李四、王五分别自出资2万、8万、10万成立某公司,公司严格依法经营,现因市场不景气,对外负债60万,公司资产只有30万,无法偿还所有欠款,该公司以自己的30万对外承担清偿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冻结张三、李四、王五这些股东的个人银行存款,因为股东个人没有义务清偿公司的债务,也就是说股东个人的财产跟公司的财产是独立开的。
 
  另一方面,公司与股东又是紧密联系的,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义务,公司对股东负有相应的义务,股东从公司获得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公平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指对已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救济。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益者的一种救济。
 
  三、后语
 
  实践中,因为不理解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普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知识,相信会增进社会对于法院工作的理解,在处理公司债务和股东个人债务的时候会更体现法律思维。
 
  (作者:蒋海艳)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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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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