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公司股东不能因公司实有资本超过注册资本而免除出资义务或少缴出资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2/9/27 15:35:3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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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能否以公司的实有资本已经超过公司注册资本而免除出资义务或少缴出资?近日,网友来电咨询我所律师。
  本站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能以公司的实有资本超过公司注册资本而免除出资义务。这是因为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成立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额是一种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我国《公司法》严格的规定来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只要公司设立时股东约定了出资额度的,一旦某位股东未足额出资,他不仅要按期足额出资,还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某位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价额的,该股东不仅要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站律师认为,股东不能因为公司的实有资本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而免除自己补足出资的义务。
  (作者:党永鹏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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