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公司律师解释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2/10/7 12:15:5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南宁公司律师解释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南宁公司律师: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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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南宁 公司 律师 解释 股东 出资 不足 法律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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