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3/6/8 15:17:2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广西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广西律师给予详细解答。
广西律师认为,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已完工程价款分情况解决:
(一)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
(二)已完工程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经过返修后合格的,在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况下,再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计算。如果承包人拒绝返修,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予以支付。
(三)已完工程不合格经返修后仍不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不合格,经返修后仍然不合格,则业主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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