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出资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主张房产所有权吗?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2/12/21 9:34:28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南宁房产律师]在房屋买卖中,欲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购房款。但是,支付房款者,不必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资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被驳回的案件。[南宁房产律师]

  [南宁房产律师]郭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生育郭甲、郭乙、郭丙。郭小乙系郭乙之子。郭某于2009年12月去世,杨某于2011年9月去世。位于石景山区的诉争房屋系郭某1995年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并登记在郭某名下。郭甲以自己是房屋购买出资人为由将郭乙、郭丙、郭小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

  [南宁房产律师]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权的基础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依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原系郭某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且后登记在郭某的名下。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郭某应为该房屋的合法登记权利人。因出资人对购房出资形成的债权关系与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形成的物权关系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即使原告对诉争房屋出资关系为真,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南宁房产律师]因此,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郭甲的诉讼请求。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下篇 :南宁房产律师恋爱中一方买房双方署名 房产产权应如何认定?
上篇 :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时存在过错应赔偿并退中介费
Tags:出资 购房 产权 登记 记在 他人 人名 名下 主张

咨询南宁律师熊潇敏
相关阅读:
办公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200 邮箱:xiongxm@163.com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