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商品房认购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核心要素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2/9/26 17:00:2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作者:党永鹏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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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站律师代理一宗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否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里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这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符合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上述要求的就应当被认定为该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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