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3/5/4 0:40:40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建设工程纠纷经典案例:中标前出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否据此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中标前出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工程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结算审核费用由谁承担?经典案例将为您解决上述问题。南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广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推荐。
【仲裁委收案号】:(2007)杭仲裁字第192号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7日,申请人浙江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2001年5月16日,申请人中标承建中环大厦工程。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承建中环大厦底层大厅、走道商务中心、卫生间、门面及标准层公共部分的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01年6月12日开工,并于2003年10月28日竣工。2004年7月6日,申请人将全部工程竣工与结算资料送达被申请人。2005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尽快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2006年11月8日,工程土建部分结算审定造价为15164009元,工程装修部分审定造价为1541163元;2006年11月20日,工程安装部分结算审定造价为2598309元。工程结算审核后,被申请人陆续支付工程款,至2007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尚拖欠工程款共计430647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5.1条约定,被申请人超过30天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延时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了工程保证金5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保证金应当于工程竣工后10天内返还,至2007年7月16日止,被申请人尚有工程保证金60万元未返还。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430647元以及支付相应滞纳金267468.8元;2、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600000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410340元。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一、按照《中标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期为480天,但以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自认的工程于2001年6月12日开工,2003年10月28日竣工,实际施工工期为866天,逾期386天。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中标价3000万元的3%即90万违约金。同时,由于申请人逾期竣工,导致被申请人向业主赔付3431036.34元违约金。二、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第161、162项所列白色涂料内墙面、天棚白色涂料,系被申请人供应的材料;报告第227项材料差价项列明乳胶漆17655.443公斤,按申请人收取该材料时确认的单价每公斤6元计算,申请人应承担材料款105932.64元。三、核定工程款中包含5%质量保证金,因保修期未结束,未成就质保金的清算条件,故应在被申请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又因建筑物交付后出现了消防水箱漏水等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自行进行了维修,故申请人应支付质量保证金534527元,以及维修材料费9868.17元。四、因申请人项目经理和总指挥的到岗率未达到其承诺的要求,故申请人应按其出具的《承接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环大厦工程项目的承诺》中所列条款,承担违约金50万元。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结算审核费205649元。故此,被申请人请求裁决:1、申请人偿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00000元、赔偿逾期竣工损失3431036.34元、承担材料款105932.64元、质量保证金534527元、维修材料费9868.17元、项目经理违约金500000元、结算审核费205649元,合计5687013元。
【争议焦点】:
1、关于由于设计变更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2、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异同?
3、关于工程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4、关于中标前出具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5、关于结算审核费用承担问题?
6、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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