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律师与“盐的定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5/12/28 23:40:48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常常有人将律师与医生做类比。比如,我常常告诉当事人,一个人得了病,大概有三种情况:一是不找医生也能治好,如感冒,吃几片感冒药,多喝些水,扛一扛就好了;二是必须找医生才能治好,如肝炎;三是找了医生也治不好,如晚期癌症。同理,一些案件不找律师也能赢,如证据确凿的债务案件;二是必须找律师才有可能赢,如知识产权案件;三是找了律师也不能赢,如肯定会判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是,律师与医生有一点关键之处没有可比性,就是社会需求性。

  经济学有一个盐的定律,就是说人们吃的盐,不论在什么年代,不管它有多么贵重,人们也要吃,每个人都离不开,它的社会需求性是恒定的,永远不会改变。

  我们以盐的定律来比较一下医生和律师的社会需求性就会发现,医生显然符合盐的定律,不管社会怎么变,古今中外任何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医生。而律师在非发达的法治国家却不是。

  首先,律师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不属于人们衣食住行,赖以生存所必须的经济基础。其次,律师业的历史,即使是在非常发达的西方法制国家,也不过几百年,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相比,不过是短暂的一瞬。我国律师业的历史更是短暂而命运多舛,中国古代专门和判案的官老爷勾兑讼师,严格地讲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律师。直到民国以后,才在上海等极少数大城市有了真正意义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中国的律师大部分在1957年被打成右派,所有的律师都停止执业,或被劳动改造或改行。直到1979年,才在邓小平的建议下恢复律师制度。

  医生与律师的另一个区别是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一个人生了病,除了找医生,几乎没有别的可以替代的方法。头疼脑热,也许一扛就过去了,但如果得了肝炎,哪怕是得了阑尾炎,就必须看医生,否则就有生命危险。但如果一个人遇到了麻烦事,吃了官司,不一定非要找律师,而有多种渠道可以解决,包括合法渠道和非法渠道,比如,可以与对方自行和解,也可以花钱打通关系胜诉,甚至动用黑恶势力解决。

  正是因为医生的不可替代性及律师的可替代性特点,一个医生的个人品德再坏,如果他想要在业内立足的话,医术必须要好,否则他就没有市场。而律师想要在业内立足,有充足的客户,在不良的法制环境下,不一定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这一点与医生正相反。尤其在一个法制环境恶劣的地区,往往是对法律并不精通,却能熟练地运用社会潜规则办事的律师倒能够在当地律师界畅行无阻。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医务界即使再腐败,人们对医生收红包、开大处方等腐败之风再深恶痛绝,医生的患者量也不会减少。而律师如果不依法办事成风,将会毁掉整个律师业。哪怕一个满腹经纶,通晓法律、经济、外语的优秀律师,在一个十分恶劣的法制环境下,在一个律师业被毁掉的社会,也会英雄无用武之地,为社会所不需。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律师的历史断断续续加在一起不过几十年,这几十年与5000年相比,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国5000年的文明史,几乎都是人治的历史,在一个人治的社会,即使有律师,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不可能太高。而真正意义的律师只能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

  在中国,律师的生命其实是很脆弱的。律师仍属于弱势群体,除了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在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中国律师为什么属于弱势群体”?我认为除了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刚刚实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以外,主要还有如下几个因素:

  首先,中国律师从整体上讲还远离政治权力中心。有人会说,我们律师界不是也有人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吗?但从总体上说,律师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仍处于边缘地位,还远没有进入政治圈的主流位置。在中国,律师的政治角色还处于刘罗锅的尴尬地位——没你不行,有你碍眼。中国的政界距离西方律师出身的官员唱主角还相差太远。在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员曾高达60%,美国历届总统中具有律师职业背景的居然占一半以上。而中国绝大多数律师与从政无缘,这一切都是由于中国的政治体制等根本性的原因所造成,律师群体的从政渠道还远远没有打通,律师在政治圈内的声音还很微弱,只能说是敲边鼓,还没有足够的话语权。

 

  其次,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取代了《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不再保持国家干部的身份,所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一律转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由转为,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逐渐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律师的民间职业角色其实就是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律师法》对律师的重新定位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现实中律师还不具备强大的民间力量。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将律师视为在野法曹,英美国家检察官其实就是国家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而中国律师不具有这样的地位。

  再次,中国律师角色具有风险性。在中国,律师的外部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即使每个律师都能严格自律,律师职业的风险性仍然很大。律师职业的高风险性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明显,《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伪证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这一点属于非正常风险。在正常风险方面,律师很有可能因为疏忽、举证不力等因素而败诉。与医生特点相同的是,再好的律师也不敢保证他不犯错误,因为法律事务往往很复杂,律师总有由于知识结构等因素,某些问题把握不准,导致判断错误,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我们不能饶恕的律师错误一般都是程序性的。律师只要在代理过程中不犯程序上的错误,对于实体的认识可以见仁见智,当然在法律上必须能自圆其说。香港不准大律师做广告,就是考虑到律师靠广告做大了以后,谁也不能保证这位律师今后不犯一个低级错误,从而一夜之间身败名裂。所以,律师宁可充当一个保守的角色,也不能过把瘾就死

  另外,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也是影响律师地位的因素之一。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服务关系是有偿的民事代理关系。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购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是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是消费,委托人对子律师的服务就有质量要求,甚至是苛求,因为委托人付出了,理所当然地要求物有所值。但是,律师有偿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往往很难界定,有其一般人无法掌握的内在规律。中国的普通民众法律意识还不强,法律素质还不高,势力强大的民间潜规则还在左右着法定规则,一些委托人往往情理不分,向律师提出法律服务之外的非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一些律师还不能坚持原则地向他们说一声”!委托人对结果的期望值与现实影响案件结果的多种因素发生着矛盾,一些委托人往往将不利的结果迁怒于律师。律师或因服务不到位,或因律师与委托人缺少沟通,委托人对律师服务的不理解,都有可能被委托人投诉。委托人主要是看结果,律师在追求结果的同时更要看重过程。律师的对立面除了对当事人以外,有的时候还是自己的委托人。因此,与委托人保持合理的距离,也是保护律师自身的必要措施。

  正是因为中国律师有以上先天不足,又不具有医生一样的恒定社会需求性,任何一个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任何一个法制环境中对律师的不利因素,都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外因。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律师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丧失诚信、诋毁同行、搞不正当竞争、甚至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故意做伪证,指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成为破坏律师赖以生存的法制环境的共犯。这一切,成为扼杀律师生命的内因。我们律师还左右不了外部法制环境,但是,我们应当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呵护本来就很脆弱的律师生命。  只有到了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才能成为每一个公民日常消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才能变成。英国作家狄更斯的小说《远大前程》,描写一个名叫匹普的故事。苦命孤儿匹普小时候掩护了一个逃亡的囚徒,匹普长大之后,突然有一天福从天降,律师通知匹普说,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财主资助他到伦敦接受上等人教育,并说他将采可以继承大笔相当可观的财产,这个财主就是匹普救过的那个逃犯。逃犯临死前和匹普相见,匹普才知道这位财主是谁。逃犯资助匹普,是通过从事信托业的律师运作。《远大前程》的故事发生在19世纪,那个时候英国就有了发达的信托业。而我国直到20014月才有《信托法》,许多国人至今还不知信托业为何物。从《远大前程》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差距。书上说,美国人从生到死都离不开三种人——医生、律师、税务官。美国的律师已经变成了,真让中国同行羡慕。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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