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7/9/12 2:05:00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下篇 :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
上篇 :足球比赛受伤谁应担责
Tags:定金 最高 限额 规定 定定

咨询南宁律师熊潇敏
相关阅读:
办公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200 邮箱:xiongxm@163.com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