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5/5/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2)190号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下篇 :湖北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上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Tags:最高 最高人民 高人 人民 人民法院 民法 法院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