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安排民工入住在建房屋发生事故公司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7/2/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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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到工棚玩耍不慎摔伤,经法官调解获赔3.7万        建筑公司为节约建筑成本,忽视安全安排施工人员住到未完工的楼房内,民工带小孩进入工地玩耍时,小孩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伤害。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一起幼童人身伤害索赔案,成功调解由建筑公司赔偿幼童3.7万元。         幼童张某8岁,在今年放暑假时到其干爸打工的南岸区弹子石腾龙大道盘龙花园建筑工地玩耍。公司将未完工的楼房作为工棚,安排民工入住。2006年7月11日,张某在干爸的工棚二楼阳台上玩耍时不慎摔下受伤。经送往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左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用去医疗费12488.70元。因建筑公司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称:公司以在建的楼房作为民工的工棚,违反施工工棚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建筑公司辩称,施工现场并非公共场所,危险性大,严禁民工带小孩进入工地。并且小孩系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公司对小孩的受伤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在房屋阳台上玩耍时不慎摔下受伤,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具有过错。但公司安排民工在未完工的房屋内居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违反施工工棚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的规定,故公司对张某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7万元。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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