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一大学生状告母校不发毕业证获胜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7/9/20 8:53:2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只因我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缴纳学费,学校就扣押我的毕业证书。结果学校却以我考试不及格为由,只给我办理了结业证书。现在法院终于给我维持了公道。”8月21日,湖北籍土家族大学生牟某拿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脸上漏出了笑脸。该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平原大学于2005年7月26日为原告牟某办理的《结业证书》,责令被告重新为原告办理学历证书。

原告牟某诉称,2001年其被被告录取,并按规定完成了3年大专学业。2004年6月被告及河南省教育厅经资格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毕业条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给原告办理了毕业证书,并为原告进行了毕业电子信息注册。但因原告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缴纳学费,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毕业证书。2005年7月26日,被告以原告高等数学考试不及格为由,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时间为2005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学历由3年制专科变成了4年制大专与事实不符,被告违规办理结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并返还原告2004年6月毕业时应获得的毕业证书。

被告辩称,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受教育者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在2001-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高等数学》考试与两次补考均不及格,不符合毕业条件,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颁发了结业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生受教育的凭证,它证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学历层次等,关系到受教育者修业后的档案记载、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学历证书的填写应当严谨,不得有任何错误和瑕疵。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时间与原告实际完成学业离校时间不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如上。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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