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7/9/20 8:53:2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只因我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缴纳学费,学校就扣押我的毕业证书。结果学校却以我考试不及格为由,只给我办理了结业证书。现在法院终于给我维持了公道。”
原告牟某诉称,2001年其被被告录取,并按规定完成了3年大专学业。2004年6月被告及河南省教育厅经资格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毕业条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给原告办理了毕业证书,并为原告进行了毕业电子信息注册。但因原告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缴纳学费,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毕业证书。
被告辩称,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受教育者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在2001-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高等数学》考试与两次补考均不及格,不符合毕业条件,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颁发了结业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生受教育的凭证,它证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学历层次等,关系到受教育者修业后的档案记载、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学历证书的填写应当严谨,不得有任何错误和瑕疵。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时间与原告实际完成学业离校时间不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