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缺陷食品致人损害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8/5/27 23:00:12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  情

  张某于2003年11月健康出生。由于缺少母乳,张某出生次日,其父到镇上某超市购买某品牌婴幼儿奶粉对其进行喂养。到2004年2月初,在张某食用十多袋该品牌奶粉后,张某不肯进食。医院对其诊断为“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经过治疗后,张某于同月底出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花医疗费12000元。县疾病控制中心对该品牌奶粉检测,显示,奶粉营养含量普遍不符合标准,特别是蛋白质含量低于标准值14%(正常值含量要求大于18%,该奶粉实际含量仅为3.18%)。在协商赔偿未果后, 张某父亲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就张某健康所受损害与食用不符合标准的奶粉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多方联系仍没有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观点

  就原告因食用缺陷食品后所受损害与食用不符合标准的奶粉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法院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不能要求生产者与销售商赔偿。因为任何损害的发生从起因来说均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有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有数种原因相结合造成的。本案中,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且经过治疗虽然属实,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达标也已经鉴定机构确定,但两者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成立。在原告损伤与食用被告劣质奶粉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必须通过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经行鉴定确认前,对本案应当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就已查明的事实,两者因果关系应该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亦可以予以支持。原告出生时经医院确认为身体状况良好,因此,对原告在两三个月后即出现症状系自身因素导致基本可以排除。被告劣质奶粉以经确认是事实,原告出生后母亲专门照顾,除上述奶粉原告未食用其它营养品,对照原告所患病症: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经医生病案成因分析系营养不足所致,以上事实,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无须通过专门机构鉴定。法庭最终采用第二种意见对案件进行了处理。①

  评    析

  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在类似缺陷食品损害婴幼儿身体的索赔案例中,对案件和处理难点也集中在对食用缺陷食品致婴幼儿健康受损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做到对上述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对正确处理因消费品不合格导致的损害案件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因果关系原是哲学上的概念,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上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只是构成要件之一,并非只要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侵权者具备主观上的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的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却属于决定性要件,只要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没有免责事由,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大陆法系通说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又称事实上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又称法律上因果关系)。②这在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分析可以得出: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含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3、适用公平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因此,无论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均为侵权行为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均是法庭诉讼过程中需要查明的不可缺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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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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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缺陷 食品 致人 损害 案件 因果 因果关系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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