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女子电梯内遭劫被害 物业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8/6/2 8:26:13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刘先生女儿下班回家被罪犯尾随,并在电梯内遭劫遇害。罪犯被绳之以法后,昨天,宝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万元补偿赔偿责任。

  去年5月5日晚9时30分许,刘先生女儿下班回家时,被罪犯毛铮律尾随至家门口,直至进入电梯,被抢劫并杀害。不久,罪犯被执行死刑,法院同时判决罪犯附带民事赔偿38万余元。今年6月,刘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所在物业,认为被告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包含有保安服务,而被告竟然没有持上岗证的保安。罪犯进入小区时的一段时间内,小区门卫不在岗。原告女儿的被害,与被告未尽保安服务义务和责任存在一定关系。故向被告主张1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取每户每月3元保安费,职责范围为24小时值班,实际是门卫而非真正意义的保安。因经济原因,被告聘用退休、退养人员担任门卫工作,且担任门卫的人员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推荐。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标准中规定保安24小时值班,被告收取每户每月3元保安费,可以认定保安的实际义务内容为由社区志愿者作为门卫进行24小时值班,而非指由正规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作为居民小区的门卫值班人员,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罪犯毛铮律进入小区、作案后逃离时,值班人员未有察觉,另根据罪犯毛铮律所作进入小区时门卫无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未做到24小时在岗值班。两原告女儿的被害系罪犯毛铮律所致,但被告的疏于防范、注意,致第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较为便利,故被告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在其疏于防范、注意的过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虑被告所管理的小区的收费、设施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毛铮律赔偿范围内承担3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作者:徐进薄萱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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