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08/8/3 8:28:2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作为道路施工人,在挖坑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乐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坪湖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范某,具有重大过错,对乐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下篇 :法院进行民事搜查要具有的条件
上篇 :民事判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Tags:施工 不当 行人 摔伤 施工方 发包 发包方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