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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5/13 15:39:5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是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现象,我国法律也对两种责任竞合时权利行使作了明确规定。但多数当事人而言法律责任竞合仍属生涩的概念,在行使权利时存在困惑。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
 
  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一)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引起。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分别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则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责任竞合。
 
  (二)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三)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同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四)权利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两种请求。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是归责原则不一样。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归则。侵权责任在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二是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一样。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三是责任范围不一样。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四是诉讼时效不一样。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
 
  四、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其最终选择的请求权不足以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提供充分的救济,受害人也不能选择行使另一个请求权。这意味着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能依据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如果该项诉讼请求被驳回,受害人也不能再依据另外一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作者:蒋海艳)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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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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