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宣传单致行人滑倒摔伤,谁该为此担责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12 16:25: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南宁律师案情简介】
 
  某化妆品公司为了给自己新出产的护肤品作宣传,印发了很多宣传单并派出工作人员在街上对其向行人分发。许多行人看过宣传单后就将其随手丢弃在地上,李某不慎踩到了地上的宣传单,由于制作此宣传单的纸张质地比较好,且表面非常光滑,于是李某被滑到在地,左腿被摔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了大量的医药费。且导致李某被滑倒摔伤的宣传单到底为谁丢弃已无法查清。
 
  【分歧】
 
  关于李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化妆品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是其分发的宣传单导致了李某滑到摔伤。第二种观点认为化妆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宣传单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应视为化妆品公司对行人的一种赠与,当化妆品公司将其递给行人之时其所有权就由化妆品公司转移给了接收者,真正该为此负责的是此张宣传单的丢弃者而非化妆品公司。第三种观点认为,化妆品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但李某在行走时对路况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应相应减轻化妆品公司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宣传单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传递信息,而不在于宣传单本身的物理属性
 
  单就此宣传单而言其的确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物。但具体在此案中,化妆品公司将其分发给路人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赠与,而是一种广告的方式。化妆品公司要大众所接受的是宣传单上所载明的广告内容,而不是宣传单这一物质载体。化妆品公司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大众也仅仅将其视为一种广告,并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化妆品公司通过散发宣传单使自己受益,因此也应尽必要的善后义务
 
  化妆品公司通过分发宣传单为自己的产品打广告,提高了自己产品在大众中的知晓度,有利于进一步开阔自己的市场,通过这种行为使自身得到了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化妆品公司既然通过此得到了利益,就应尽必要的善后义务。具体在本案中,在导致李某被滑到的宣传单为谁丢弃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就应由化妆品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3、化妆品公司与李某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化妆品公司本就该意识到在宣传单被分发出去之后就有被人随地丢弃的可能,且印制此宣传单的纸张比较光滑,致人滑到的可能性极大。化妆品公司对此就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对被丢弃的宣传单进行清理等。但其对此没有作为,其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而李某在行走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大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应相应减轻化妆品公司的责任。(作者:黄黔川)
 
  来源:丰都法院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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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侵权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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