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运输公司为其购买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6日,张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运营车辆中途下车去公路对面运煤信息部倒换拉煤手续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张某死亡,公安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人身伤害身故保险赔偿款20万元。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拒赔。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在运营过程中,下车倒换运输手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事故。
从保险合同本身来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一是时空上限制“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二是“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要求机动车在运输过程中或临时处于静态。受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这两个条件。
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被保险人张某下车倒换运煤手续,是为了车辆继续运行进矿拉煤以完成车辆运输任务,并非从事与营运无关的事情;同时,倒换运煤手续的行为也是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实施的必要的、正当的行为;另外,在营运过程中,正当的、必要的临时停车并不仅限于这四种情形,如司机和乘坐人员下车购买食物、饮料、问路等也都需要临时停车,若只能严格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这四种临时停车情形时发生交通事故,机械地认定不在这四种情形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显失公平。
从合同约定的理解来看,虽然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应为发生在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对临时停放的原因界定为“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并且注明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这四种情形,那么,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在临时停车下车倒换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按照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理解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内容上发生歧义,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本案应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赔偿范围,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家属保险金20万元。
(宋世钧 慕小娟 作者单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