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驾驶面包车从小区出来,李某骑着电动车看见前方面包车驶来,便赶紧刹车避让,不料电动车发生侧滑,李某摔倒在地,车损人伤。经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碰到李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李某无奈,欲起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中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并没有实际碰到李某,李某的受伤是其自己导致的,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因为避让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才受伤,李某的受伤与王某的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王某、李某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李某诉称的因避让王某驾驶的面包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李某的受伤与王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杨嘉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