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是在农村承包自建房建设的包工头,没有建筑行业施工资质。郑某为在自家农村宅基地建设三层楼房,将该工程以包工的形式发包给黄某,双方约定好价款。黄某雇佣了刘某施工,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刘某被模板砸伤,构成8级伤残。本案系农村自建房,郑某自建房设计为三层,依我国法律规定,农村自建房屋2层以上需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郑某将自建房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在本案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郑某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的自建房按法律规定须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郑某系建设发包人,将房屋施工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黄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与黄某(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与郑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发包方即房主郑某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方黄某是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是黄某的雇员,黄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雇主责任,郑某在本案中存在选任过错,只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而不是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工匠参与民房建筑,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这种施工队伍接受建房指令,从事建筑施工任务较为简单,房主作为定作方只需按约定支付价款,对于建房工作安全环境、工具、工作人员的安排都由承揽方负责。也就是说房主对安全事故的避免并不能产生直接作用,如何安全的作业避免施工人员受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揽方的安全防范。由定作方按份承担责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点。
最终,我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判令定作方(郑某)对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揽方黄某承担其余赔偿责任。(作者:谢任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