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师拍摄广告时高空坠地,几家单位关于理赔费用各执己见,伤者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厘清各方责任,最终使伤者获得了17万元的经济赔偿。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张康作为灯光助理,按照老板薛聪的安排,来到徐汇某拍摄场地为广告公司拍摄广告时高空坠落,摔断了6根肋骨。据张康回忆,拍摄过程起初很顺利,自己在10米高的架子上负责调控灯光,可谁知正拍摄中突然一股电流猛地穿过了全身,张康来不及反应,一个趔趄从10米高的灯架上直接摔了下来。“哐当”一声巨响吓傻了在场的工作人员,工友们赶紧将张康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张康摔下来时臀部及后背着地,虽然万幸没有危及生命,但却摔断了六根肋骨,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张康顺利出院。但关于损害赔偿及康复治疗费用,老板薛聪、广告公司及场地一方不同意张康的赔偿数额,几家协商未果,张康无奈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康受雇于薛聪担任广告拍摄的灯光助理,在拍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薛聪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康在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的情况下登高作业坠地受伤,其自身对安全隐患存在轻信放任的过错,法院据此确认薛聪的赔偿份额为60%。
广告公司将广告拍摄的灯光工程发包给薛聪承接,双方建立承揽关系,然而灯光项目作业需有资质的工人实施,薛聪和张康都没有此方面的资质,因此广告公司存在选任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与薛聪承担连带责任。场地一方将拍摄场地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在场地安全措施配置方面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张康要求场地一方承担连带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薛聪与广告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张康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余元的60%份额,共计17万余元。
(文中所涉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