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过网络搜索购入某种非处方药,并将药品销售给负责某社区服务点的袁某甲,袁某乙在该服务点卫生室坐诊时将药品出售给前来求医的病人。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袁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袁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份,王某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山东某医药公司生产了一种用于治疗风湿的非处方药“高效风湿痛痹胶囊”,王某有意在华容地区代理该药品,遂在该公司的网络推广页面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之后该公司联系王某,给王某邮寄了20瓶“高效风湿痛痹胶囊”,王某收到该药品后,在未核实该药品相关生产、销售、流通许可手续以及是否存在该医药公司的情况下,将其中十六瓶“高效风湿痛痹胶囊”以每瓶10元的价格交给袁某甲负责的某社区服务点。袁某甲明知该药品并非从正规流通渠道购进,王某也无法提供该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同意销售。此后袁某乙在袁某甲卫生室坐诊时,将“高效风湿痛痹胶囊”销售给了前来求医的患者。2015年10月份,王某又从该医药公司购进二十瓶“高效风湿痛痹胶囊”,并将其中十九瓶销售给了袁某甲负责的诊所。后袁某乙坐诊过程中,在已知晓药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将该药品销售给了前来求医的患者刘某等人。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为,该社区服务点诊疗使用的“高效风湿痛痹胶囊”按假药论处。案发后,王某、袁某甲、袁某乙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药的事实。王某、袁某甲、袁某乙与刘某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袁某甲、袁某乙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袁某甲、袁某乙销售假药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王某、袁某甲、袁某乙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袁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