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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齿安装费属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7/3/29 11:03:0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牙齿损害缺失,为恢复缺失的牙齿功能,必须安装义齿,必然产生义齿材料费和相关的诊疗费即义齿安装费。在涉及到双方责任划分而交强险医疗项下限额内无法进行完全赔付时,义齿安装费应归入医疗费还是残疾器具费进行计算就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项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有必要予以厘清。
 
  有观点认为,义齿安装费用应作为医疗费进行计赔处理。义齿安装与其他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和明显的区别。义齿的安装一般是在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疗机构内由专业牙科医生完成,具备完全意义上的诊疗行为,所需费用包括医用材料费用和诊疗费用,开具的发票均是正式的医疗费用票据。而残疾辅助器具比如假肢等则不是由医院或医生生产制作,而是由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完成的,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假肢、轮椅、矫形皮鞋、矫形护具等辅助用具产品的社会福利事业或企业单位,因假肢是免税商品,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且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义齿属于残疾辅助器具,故义齿安装费用应属于医疗费,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计赔。保险公司认同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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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有观点认为,义齿安装费用应当计入残疾辅助器具费项下进行赔付。根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定义,它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配置器具所需费用。被侵权人安装义齿的目的是为了恢复被侵权人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且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的实际出发;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齿安装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计赔。交通事故侵权人及被侵权人同持这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若把义齿安装费用算作医疗费,则可能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往往不够赔付,被侵权人无法通过保险赔付得到充分救济,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目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明显相悖。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安装义齿目的是为了恢复受损牙齿功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均可定为伤残,但只有受害人的人体残疾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评定伤残等级。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 “残疾”一词的解释,“残疾”的意思是“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故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就是残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该规定中的“残疾”一词采用的是文义解释,一般理解为肢体、器具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即肢体、器官或者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就是残疾,而不是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才能定性为残疾。由此可见,受害人因受伤造成人体残疾并不一定构成伤残,残疾不等于达到伤残等级。受害人牙齿因交通事故受损虽未达到伤残等级,明显属于器官或其功能方面的“不完整”或“缺陷”,对一般人而言,褪乳牙长新牙后,受损牙齿是不可再生且无法恢复,其功能已经丧失,构成残疾,需要安装义齿来恢复受损牙齿的功能。
 
  2.安装义齿实质为受损牙齿配置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弥补其遭受伤害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义齿安装是为了弥补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属于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正如残疾人员购买的拐杖、轮椅等一样,产生的费用理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这样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残疾器具费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付,较义齿安装费用作为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更加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3.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医疗费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属不同项目。在义齿安装费用的构成上,安装义齿的主要费用是义齿的材料费,所需的诊疗行为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具有义齿安装资质的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在行义齿安装后依规开具医疗费票据,但不能就此认定义齿安装费用就属于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为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并列的一项费用,并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另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虽未列举残疾辅助器具,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见,将义齿安置的费用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义齿的安装费用应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列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付,这样既坚持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更利于实现司法扶危济困和司法为民的目的。
 
  (潘建兴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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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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