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年息以24%为限 年息1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2/23 15:03:1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摘要:近年来,P2P网贷、企业向个人直接融资等民间借贷形式层出不穷,高息之下很多人争当债主。江苏省无锡市民陈某手中就握有一张年息达120%(月息10%)的欠条,却无法要回借款及利息。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被告A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及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2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经营饭店生意多年,手头有些积蓄。经朋友介绍,陈某认识了开A公司的蔡某,两人平时来往较多。2013年初,A公司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周转,蔡某以公司名义向陈某借钱。因数目较大,当年3月30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出借给A公司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至4月29日,月息10%。合同签订后,陈某很快将这笔钱汇到了A公司财务银行卡上。后期限届满,A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而陈某也碍于情面,没有着急找蔡某催讨借款。到2015年,经几次讨债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这5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当时陈某拿出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对此说法,被告方无法提供证据,陈某也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陈某已经依约将50万元出借给A公司,现在还款期限届满,但A公司未偿还借款,所以陈某有权利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以年利率24%为限。陈某与A公司《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0%,显然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院保护。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及按照年息24%自2013年3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24万元。(吕 曼  许 颖)
 
  ■南宁律师法律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划出了利率的“两线三区”,即24%年息这根线以下的区间为“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将被法院认可;36%年息这根线以上的区间为“无效区”,超过36%的利息将不被法院认可,如果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了超过36%年息的利息,亦可以通过起诉讨回这部分利息;24%至36%这一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也不会帮助讨回的。
 
  民间非法高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广大老百姓切勿贪图高利息而忽视其背后隐藏的风险。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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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借贷纠纷 合同 利息 民间非法高息借贷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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