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电站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9/27 15:24:22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原告李某某、被告文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为日常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工作所在的国有电站进行国有企业改制,2002年,被告及电站的职工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电站产权转让合同》,被告及电站的职工出资将电站产权购买下来,被告出资占股62.5千瓦,其中5.71千瓦股份是用被告领取的身份置换费16023元购买的。2006年,电站一名股东转让其股份,被告与其余股东共同出资将其股份购买,每人占1.6千瓦股份。
 
  【分歧】
 
  一种观点,电站股份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且被告已领取了企业根据桂林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身份置换问题解决的相关文件规定发放的身份置换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电站股份与被告的职工身份不可分割,相当于被告的一份工作,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评析】
 
  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灌阳县仁义电站64.1千瓦的股份,其中,2002年购买的62.5千瓦股份中的56.79千瓦股份和2006年购买的1.6千瓦股份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结合被告在庭审中对于购买该部分股份资金来源的陈述及桂林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身份置换问题解决的相关文件规定,故该58.39千瓦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用被告的身份置换费16023元购买的5.71千瓦股份,结合《电站产权转让合同》、关于变更《电站产权转让合同》部分条款的协议内容及桂林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身份置换问题解决的相关文件规定,被告的身份置换费16023元是企业改制后对被告工作期间作出的贡献进行补偿并对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的款项,故简单地将该身份置换费款项购买的股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均不妥,以企业改制时双方婚姻存续年限为依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被告陈述单位统一交了养老保险,被告在60岁退休,而被告18岁半参加工作,因此,在被告的身份置换费购买的5.71千瓦股份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年限(5年半)的股份数为0.76千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4.95千瓦股份属被告的个人财产。综上,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灌阳县仁义电站的64.1千瓦股份,其中59.15千瓦的股份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占一半的份额,另4.95千瓦的股份属被告的个人财产。
 
  作者:胡秋  来源:桂林法院网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下篇 :南宁律师: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
上篇 :南宁律师:因代驾司机过错引发事故责任由谁担责
Tags:股权 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南宁律师熊潇敏
相关阅读:
办公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200 邮箱:xiongxm@163.com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