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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6/10/14 9:55:02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甲与乙系同村同组村民,甲在村中有私房五间,其于2007年5月到他处定居后,把该房托付给乙看管,乙以为甲不会再回乡居住,遂将该房屋占为己有并居住多年,2011年甲回乡探亲得知此事,便要求乙返还该房屋,但乙拒绝返还,甲无奈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房屋,乙抗辩称自2011年甲得知此事后只向自己主张过一次权利,至2015年起诉已有四年之久,其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本案中,甲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评析】
 
  在本案中,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2、折衷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
 
  3、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诉讼时效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其法律后果通常为产生请求义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中指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包含于物权权能之中,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综上,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周光炬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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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物权 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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