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1/5/25 20:47:03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生活报记者 覃燕燕
本报讯 吴先生在南宁市万秀村租了一个小单间,交完首月房租、租房押金、钥匙押金准备入住时,才从邻居处打听到该房屋曾经死过人。“知道房屋里死过人,心里很不舒服。我想退租,房东又不肯退还押金、房租。我该怎么办?”5月22日,吴先生遇到了一件很烦心的事。
27岁的吴先生今年4月下旬在万秀村一私人楼房中物色了一间小单间。吴先生觉得地段、租金都合适后,决定租下该间房,并交纳了首月房租、租房押金、钥匙押金共450元。双方约定,吴先生从5月1日起租住。
5月1日,就在吴先生准备搬到小单间租住时,无意中听邻居说起吴先生所租的房屋前段时间刚刚死了人。吴先生说,他不是一个封建迷信的人,但是对于“死人”还是有点忌讳。吴先生开始犹豫起来,于是向本报记者咨询。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吴先生的房东邓先生。“确实是死了人,但是死的是个老人家。很多地方都死过人,难道都没人住啦?”该名房东说,他不会给吴先生办理退租,也不会退回首月房租、租房押金、钥匙押金等费用。面对这样的解答,吴先生进退两难。那么,房东不退租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呢?
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出现两种不同的判法。一种判法是,法庭认为,从风俗上讲,绝大多数市民都对发生过死亡事件尤其是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很忌讳,因其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被告一方故意隐瞒了房屋信息,应退还房屋租金或购房款。而第二种判法,法庭会认为,“凶宅”只是主观认识问题,属于封建迷信范畴,不能支持这种说法。
熊律师说,至于“房屋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是否该列入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中,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说卖房人、出租人有告知的义务,但是法律却无强制。熊律师建议市民,如果购房人、承租人很忌讳房屋内发生过死亡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在补充说明里要求卖方、出租方保证所售房屋未发生过死亡事件,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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