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推荐:网上招嫖牵涉的刑事罪名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18 11:19:18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南宁律师提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缥、打手、管帐人等。对于这种新兴的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式之一。

  网上招嫖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这种网上招嫖不仅通过网络传播淫秽有害信息、有些还组成了卖淫的团伙,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网上招嫖行为可能会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名,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网上招嫖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一、网上招嫖是什么?

  网上招嫖是当前社会发展出来的一种嫖娼卖淫方式。一般是当事人或者皮条客通过互联网上设置的偷拍、露点、走光、成人文学等栏目来拉去嫖客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网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在网络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在网络上转载刊登淫秽图片、影像等吸引嫖客进入网站、增加网站点击量。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网络招嫖案中,许多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嫖广告、同时,还充当嫖客与卖淫的人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嫖娼行为铺桥搭线。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一些网络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还进行了众多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并提供卖淫场所。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缥、打手、管帐人等。对于这种新兴的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式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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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刑事辩护 传播淫秽物品罪 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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