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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解读:缓刑和死缓的区别

作者:卢瑜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2 10:09:18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缓刑和死缓,二者有何区别,南宁律师为您解读。

  一、二者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二、二者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考察机关考察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犯罪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二者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二者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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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死缓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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