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刑事律师:私宰生猪伪造标识 4男子4年非法牟利近4百万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2/6 21:42:26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年关将至,家家户户迎来了年底团聚,餐桌上的餐食越来越丰盛,流到餐桌上的食材安不安全备受关注。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私宰生猪案件,为保障食品安全全力一击。
 
  经福清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4年底,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倪某协同林某甲、林某乙和吴某等人共同在福清市龙山街道租赁了一间出租房用于私宰生猪。为确保猪肉进货渠道,倪某和林某甲定期联系福清市上迳镇的数个养猪场定购生猪,并雇请拖拉机将生猪运回租赁的生猪屠宰点。
 
  为了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倪某等四人私通某兽医站工作人员,使用来源不明的刻有“福建”、“肉”、“05”字样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盖在私宰生猪猪肉上,伪造猪肉经过检验检疫的假象。
 
  四年间,倪某等四人平均每天在屠宰点宰杀生猪2头,四人每人各分半头猪肉,到龙山街道某市场附近各自的摊位销售,根据每人实际分得猪肉重量各自出资、销售、收益。四人共同私宰、销售生猪约2000头,每头生猪重约230斤,每百斤生猪平均进购价约人民币680元,每头生猪平均销售价约人民币1864元,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372.8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林某甲、林某乙、倪某四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共同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屠杀生猪数量约2000头,销售金额约人民币400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四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林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木板门、天平称、铁凳子等作案工具,并将四人退回的4.5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中国法院网福州法院)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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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有期徒刑 罚金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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