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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在家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5/13 15:24:4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2014年12月,韦某在自家菜地里播种罂粟,于2015年2月份被公安民警发现并依法铲除其所种的罂粟苗。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7日对韦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执行的地点在其韦某家中,同年8月26日解除监视居住。
 
  【分歧】
 
  在本案中,对韦某采取的监视居住期间能否折抵刑期这一问题存在分歧。一种意见是认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离开居住地,其行为也受到公安人员的监视,应将监视居住期间的期限折抵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人生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完全被剥夺,不应将监视居住期间的期限折抵刑期。
 
  【分析】
 
  那么监视居住就在家里到底能不能折抵刑期?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条件必须是指定监视居住。法条中的“居所”应是指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除了犯罪嫌疑人原“住处”、“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临时居住并且可以接受讯问的处所,而本案的被告人被监视居所的执行地点是在其家中,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的天数不能折抵刑期。(作者:莫智敏)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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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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