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3日晚,王耶某等人来到乐平市某网吧欲搞点钱花,于是找到徐某、钱某,遭到拒绝后便对二人实施暴力,并强行搜身,劫取现金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耶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5月13日,即犯罪时已成年。
被告人王耶某辩解其出生日期为农历1994年5月13日,转换成公历为1994年6月21日,即犯罪时未成年。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某村王氏宗谱,证明王耶某为农历甲戌年(1994年)5月13日未时出生。该谱封面上注明“甲戌年修订”。
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宗谱是由其起草,修谱时间是1994年中秋节之后。
3、王村村民小组证明,证明修谱时间是1994年中秋节之后,以后从未修订。
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王耶某在家里出生,是由其接生的,因出生那天是耶稣沐浴之日,加之被告人的母亲信奉耶稣,故为其取名王耶某。
5、证人何某(被告人母亲)证言,证明为被告人登记户口时出生时间是按农历上报的。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户籍证明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制作出具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所以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此,对被告人王耶某的出生年龄认定应采信户籍证明,被告人王耶某犯罪时已成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可以合理地排除户籍证明,故此,应采信农村宗谱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王耶某犯罪时尚未成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户籍证明能够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因而司法机关往往将其作为反映被告人真实年龄的“铁定证据”。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户籍证明登记的时间有时并非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制度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往往根据家长或亲属的口述随意填报年龄,有的出生若干年后才申报,有的填写的是农历的时间等。由此,在有其他证据与户籍证明相左的情况下,我们应综合分析并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一概采信户籍证明。
本案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中,王氏宗谱为原始证据,证人王某及王村村民小组均证实为早年修订,故真实性较强。证人李某证实被告人的名字有特定的含义,从而说明被告人的出生之日正是耶稣沐浴之日,有一定的合理性。被告人母亲何某证实为被告人登记户口时出生时间是按农历上报的,符合当地农民重农历轻公历的生活习惯。上述证据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共同补强被告人的辩解,并能达到使一般人确信的程度;而户籍证明虽是公安机关制作,但因被告人是在家里出生,其户籍登记时的出生时间是由被告人母亲口头告知,而非医院的原始出生证明,因而不能排除被告人出生时间是按农历上报的合理怀疑。
此外,对年龄存疑的也应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当被告人出生时间直接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能够得到从宽处理、是否适用死刑时,对控方的证明要求要相应提高,在存疑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综上,应采信农村宗谱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王耶某犯罪时尚未成年。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洪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