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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1/21 10:25:00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前沿: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未作专门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处理不统一。有鉴于此,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第三刑档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严厉地惩罚这类犯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处理。
 
  1、查看了被害人,自以为已经死亡,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因得不的到救助而死亡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自以为已经死亡,而事实上没有死,死亡是由不救助而造成的。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致他人受伤,查看了被害人,自以为不至于死亡,逃离现场,结果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因为行为人肇事后致他人受伤,查看了被害人,由于过于自信以为被害人伤势不重,不至于死亡,结果被害人是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转化为他罪的情形
 
  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情节适用,还必须限于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抢救被害人义务,遗弃被害人而逃跑,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在于遗弃致死。逃逸过程中实施其他行为或者掺杂其他情节,致被害人死亡的,均不能视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一,转移、隐藏被害人。行为人肇事撞人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者隐藏,使被害人因不能得到他人的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不仅消极地不予救助,而且还以积极的行为转移、隐藏被害人,排斥了他人可能提供的救助,也超出了一般的逃逸遗弃致人死亡的限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种情形,行为人的目的仍在于逃避法律追究,在行为手段上,并未达到当场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即使行为人对被害人假意抢救,中途遗弃被害人或者转移、隐藏被害人,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仍可能获救,对造成伤残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假意抢救。行为人肇事撞人后,在围观群众的压力之下或者在被害人可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情况下,假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实际上是要寻机逃逸,途中将被害人抛弃,延误救治而致使其死。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完全排除了其他人提供救助的可能性,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有着明确的认识,在客观上救助义务的程度增强,其主观恶性和不作为的不法程度与故意杀人罪相当。显然超出了一般逃逸遗弃致人死亡的限度,应当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故意杀害被害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又驾车冲撞、辗轧被害人逃跑的,行为手段已直接表明行为人杀人目的,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未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依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处罚。
 
  第四,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拖拽致死。有些交通肇事事故中,被害人卡在行驶中的车辆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拖拽致死,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卡在车辆下,仍拖拽被害人“逃逸”,这种情形下“逃逸”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范围。拖拽被害人“逃逸”,行为不再是对被害人遗弃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新的伤害或杀害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伤残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要行为人明知肇事事故中撞了人,并且被害人被卡在车下,拖拽逃逸的,就是对被害人的伤害或杀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根据后者行为人的主客观事实,分别定罪。
 
  1、行为人第一次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仓皇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因心神不宁而再次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此种情形下,其认定与处罚对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所以,如果先前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按一罪处理,如果前后两罪均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在其适用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因慌不择路或害怕他人追赶,而不顾一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表现为超速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在人多车多的情况下不减速、不避让,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时,行为人的主观上已由过失转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应当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果前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对行为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在逃跑过程中,遇到执法人员或其他人的拦截,故意朝拦截人猛撞,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被其汽车挂住,仍不停车,致使被害人倒地,被拖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具体意识和意志因素,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结束语: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关案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与处理。要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就必须根据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各种现象和其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相结合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具体个案,得到正确解决。
 
  作者:华州法院   张 峰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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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交通肇事 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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