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闻媒体报道:2017年5月1日清晨6时,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及各城区分局1000多名警力同时出击,纷纷奔赴事先摸排掌握的数十个传销人员活动场点及传销人员落脚点,开展打击整治工作。此次行动共抓获涉嫌传销人员368人。经初步调查,抓获涉嫌传销人员中,老总级人员82人,骨干人员249人,传销下层人员37人,当场缴获涉案资金400万元,查获涉案车辆57辆,查扣电脑、银行卡、传销账本、传销网络图等涉案物品一批。类似大型抓捕活动在广西南宁进行了多次,但每次抓捕活动过后,总会有犯罪嫌疑人家属前来咨询有关传销的问题,为此,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团队结合多年承办非法传销案件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咨询的共性问题整理成此文。
1问:什么是非法传销?
答:传销是指在商品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并通过招募人员介绍发展他人加入,形成网络组织;对招募人员不仅按照其本人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产品销售业绩计提报酬,同时还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包括下线人员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的行为。非法传销(又称“金字塔”式诈骗、“老鼠会”、“滚雪球销售”、“猎人头”、“无限连锁链”、“卖钱活动”等)是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业欺诈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对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行为进行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2问:南宁纯资本运作的模式是什么?
答:根据办案实践了解到,南宁“纯资本运作”,按其“行业”内部的说法,就是“民间资本重新分配”。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投资者按照3300元一股(份)的标准,可一次性申购21股(份),也就是69300元,另外还要缴纳500元作为管理费用,这样算下来,一共需要投资69800元。投入69800元的第二个月,“组织上”会自动返还你19000元,作为入股奖励,“行业”内叫“工资”。投资者申购后要寻找3个合作伙伴,也就是要发展3个下线,下线的每个人再发展3个下线投资申购;这样就由1变3、3变9、9变27、27变81以此方式发展下去。
3问:南宁是否存在合法的纯资本运作?
答:根据
熊潇敏律师团队承办的案件,来南宁参加纯资本运作的大多是外地人,涉案人员大多是被上线提出的“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泛北部湾经济圈”和“发展北部湾建设”等经济概念,以介绍到南宁购房、投资为名,被介绍到南宁“实地考察”,此后便接触“纯资本运作项目”的,被拉拢来参加纯资本运作的多是上线的亲戚、朋友、老乡等。从
熊潇敏律师团队承办的系列大型抓捕活动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来看,他们上线之初介绍他们加入的所谓“纯资本运作”的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检察机关起诉,最后被法院判刑。宗宗案例表明,南宁不存在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所谓合法的纯资本运作项目。往往是在他们上总后才认识到这种纯资本运作是非法的,为国家所禁止,但此时线下人数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可坐享其利而不舍得退出。
4问:是否参加纯资本运作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销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传销活动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的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5问:原来参加纯资本运作后不久,就脱离原来组织体系,将原来线下人员交给上线人员管理,本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组织者、领导者如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本人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脱离组织后发展的人数和层级数都计算为原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人数和层级数。
6问:自己参加传销组织后,线下发展人员也达到120人,后来发现传销组织是国家打击的对象便退出不做了,以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我国刑法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时效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如你退出后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则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传销人员虽然退出,其线下发展的人员仍然还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也就意味着该传销人员无法制止其他人员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在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又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那么退出传销组织的该名传销人员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7问: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如何量刑?
答: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一般情节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传销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传销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问:一般老总与管账老总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
熊潇敏律师团队经办的案例以及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南宁市两级法院的刑事裁判文大数据分析,一般老总量刑幅度在1-3年之间,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量刑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居多。对于管账老总,因为老总级别高,且往下线人员在120以上,一般都会在5年以上量刑。
9问:参加非法传销组织活动前买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能要回来吗?
答:有些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人员在被公安机关抓捕时,往往其驾驶的车辆也会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中不乏有些车辆是在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之前用之前合法资金购买的,与参加非法传销后获得的资金没有任何关联,此种情况,可以在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时,与公安机关交涉要求退还,或是在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所扣押的汽车并非赃物,由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向公安机关要求退还。
10问: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答:建议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因为一旦被抓捕后,公安机关会立即展开对非法传销案件的调查,此时,律师介入后能够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权利不受侵犯。此外,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适时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心理辅导方面,有经验的律师也会给犯罪嫌疑人有较好的心理治疗和安抚作用,对稳定嫌疑人的情绪作用不可忽视。
11问:律师在非法传销人员被抓捕后能做些什么?
答: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提供的服务:
(一)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二)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随时调整辩护策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等;
(三)为犯罪嫌疑人理清案件思路,避免其遭遇诱供、威胁等情况;
(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辅导,避免其作出不利供述。
12问:为什么说非法传销人员被抓捕后37天内请律师最关键?
答:因为公安机关在拘留相关人员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将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在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公安机关报捕的最长时限为30日。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非法传销人员在被拘留后最多可有37天处于被拘留状态,此时聘请律师可以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对于达不到逮捕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辩护律师与检察院办案部门沟通,及时出具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不应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将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终从看守所释放。
13问:律师在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案件之检察院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答: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律师辩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也就是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查阅到整个卷宗材料,通过阅卷对整个案件有了整体的认识,可以就罪与非罪,有无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呈交承办检察官,而且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办的检察官在移送起诉至法院前可以与辩护人就案件交换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在此阶段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14问:律师在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案件之法院审判阶段能做什么?
答: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庭审将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就案件的意见进行对抗性最强的辩论活动。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不仅是在庭审中充分地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涉及到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等方方面面,律师的庭审经验、辩点的切入、辩护思维及反应能力、观点的论证体系的完整性与说服法官的能力均是检验一名优秀律师能否成功辩护的因素。
15问:如果因涉嫌非法组织传销犯罪被抓后,委托律师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律师的身份要求:除犯罪嫌疑人本人外,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因此,如因涉嫌非法组织传销犯罪委托律师的,需要携带以下资料:现有的案情资料(如涉嫌传销的相关资料、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熊潇敏律师团队介绍:
熊潇敏律师团队主要提供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代理、公司治理等诉讼代理与非诉法律服务。所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的传销案件有:广西39名老总特大传销案、“1.18”亿元传销大案。
熊潇敏律师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部长、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