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西专业律师网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0 15:24:5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公诉机关认为,郑某明知其子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仍然叫其逃离现场,并帮助他作假证明进行包庇,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移送起诉后,熊律师经过研究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郑某之所以帮助其子逃避交通肇事责任而供认自己为驾驶人员完全是出于亲
下篇 :没有了
上篇 :南宁律师: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证据的采信及运用
Tags:刑事辩护 包庇罪 有期徒刑 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