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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办理共同利益关系人共同受贿案件参考资料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9 22:48:19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办理共同利益关系人共同受贿案件参考资料
 
  [南宁职务犯罪律师]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如何认定通过共同利益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这是职务犯罪案件出现新问题后,最高法、紧高检予以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将“特定关系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纳入到受贿犯罪主体范畴。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特定关系人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一、特定关系人的本质
 
  1、特定关系人出现的原因。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思想的残渣余孽不时泛起,编织关系网正是封建官僚思想的残渣之一,特定关系人恰是封建官僚编织关系网的产物。受封建官僚思想支配,一些人在实际行动中,不是依据党性、政策而是以个人为中心、以家族观念和义气为出发点处理人际关系,靠利益的纽带彼此连结。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有以下特点:一是编织人际关系网,结党营私。二是高度重视血缘关系,通过血缘联结几代人,免去彼此间无谓的猜忌与怀疑,有了利益共同分享,有了祸患拼命相救,形成“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态势。如此种种,使得具有一定身份的某些人身边存在着许多说不清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的。
 
  《意见》所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作为受贿案件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其身边所出现的特定关系人无外乎为借助于血缘、亲缘、身份、利益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特殊关系的人群。在某种情况下,这些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实施受贿犯罪时,既可以共同收受贿赂,又可以互相隐瞒、掩护,帮助对方逃避追究。
 
  2、特定关系人的本质。特定关系人存在的前提是关系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身份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及其他非亲属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特定地位,以及由该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由于身份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是一种地位,基于这种地位必然产生某种利益。社会上出现各种依附于身份的关系,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以此取得利益。从受贿案件的规定看,特定关系人的本质正在于此。
 
  二、特定关系人的种类
 
  1、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特定关系人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所作的进一步解释。《意见》在特定关系人中保留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同时将《纪要》中提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分离出情妇(夫)、共同利益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并对他们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的主体范围。
 
  2、特定关系人的种类。(1)身份关系类特定关系人。从《意见》的规定看,特定关系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身份关系类特定关系人,一类是共同利益类特定关系人。《意见》中身份关系类特定关系人又分为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两种。亲属关系是指近亲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亲属关系包括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如叔侄、甥舅等关系和借用的亲属关系。借用的亲属关系是指本无婚姻或家庭关系的相对人之间,通过拟制产生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的关系。社会上出现的情夫、情妇、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代表。虽然其他亲属关系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是由于我国家庭观念根深蒂固,此类亲属之间感情深厚,关系仍然亲密,彼此间享有着与近亲属基本相同的名份、社会地位和某些经济利益。因此,《意见》亦将其纳入特定关系人的范围。(2)共同利益类特定关系人。
 
  《意见》中共同利益类特定关系人分为:存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关系人和一方是财产关系另一方是非财产关系的关系人两类。共同经济利益类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同时,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将单纯的朋友关系认定为共同利益关系或是机械地将财产关系等同于利益关系的做法都是欠妥当的。受贿犯罪是非法收受财物的犯罪,必然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财物、共同利益的行为,便不会存在受贿犯罪。共同利益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关系人之间存在着同乡、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他们利用亲情、友情把彼此间的距离和关系拉近,利用私交进行隐秘的权钱交易。这样一来,使得这些关系带有了明显的经济利益色彩,这就是共同利益。由于特定关系人的动机不同,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不一定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还可能存在通过其他关系谋取经济利益的关系,例如共同财产关系人。共同财产关系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受贿犯罪共同占有财物的人,具体包括共同财产的占有人、使用人等。这里的共同财产不以法定登记为形式要件,只要受贿的共同利益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好处,导致共同财产增加即可予以认定。
 
  一方是财产关系另一方是非财产关系的关系人之间多是一方为官,一方为商的官商互补型关系,如河北省李真和吴庆五,一人在官场,一人在商场,官商勾结,彼此支持,各取所需。 他们之间存在着金钱纽带,存在着共同利益关系。这种人便可以成为《意见》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1、认定特定关系人的标准。认定某主体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身份和共同利益关系。某主体是否具有《意见》所规定的特定身份,可在对该主体的社会关系进行客观调查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在认定共同利益关系时,首先应当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同乡、同学、同事、朋友等关系,这是他们相识的基础。其次是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通过对特定关系人取得财产和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往来,特别是行贿方给予关系人财物理由的调查,从而认定共同利益关系。
 
  3、认定特定关系人的方法。
 
  (1)对于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等关系的认定。由于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是本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形成的群体。他们之间来往频繁,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在社会中具有公开性,在取得其他知情人证言的情况下即可认定。
 
  (2)对于情夫、情妇关系的认定。所谓情夫、情妇是指男女二人,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仍长期保持性爱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男方为女方的情夫、女方为男方的情妇。司法实践表明,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且双方不会轻易承认,此类关系的认定多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被查处后,情夫、情妇关系才逐渐浮出水面,进入人们的视野。
 
  此外,区分情夫、情妇关系与通奸关系是有困难的。双方性爱关系保持的时间、次数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这些都是认定情夫、情妇关系所面临的问题。认定情夫、情妇关系可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存在包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情夫(妇)关系,即一方为婚外异性提供金钱、房屋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即可认定为包养,从而认定存在情夫、情妇关系。
 
  通过调查证实双方长期同居、一方生活挥霍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为对方提供、住房等生活条件亦由对方提供,这样也可以认定存在情夫、情妇关系,继而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6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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