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瑜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9/11/15 0:34:4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11月12日,由本所熊潇敏律师团队卢瑜律师办理的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历经5个多月的努力,终获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得释放。
钱某案发前担任南宁市某教育投资公司教学主管,该公司于2017年开始采用校企合作模式,陆续与广西几家公立职业院校开展民航专业联合办学的合作。由于公司采取民营企业+职业院校共同培养民航专业学生,由民营企业协助解决教学、学生实习、推荐就业的创新模式,该公司在运营、管理上有重灵活轻合规的问题。2018年12月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相关负责人相继被捕。
案发后,本案当事人钱某作为教学负责人,为保障学生实习、就业计划不受合同诈骗案的影响,协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从其个人账户取款一百余万元,并按要求配合用于维持公司日常运营,因此引发钱某的个人刑事风险,钱某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被羁押。
钱某家属委托熊潇敏律师团队处理本案,团队安排卢瑜律师负责具体工作。经团队律师分析认为,要对钱某作有效辩护,必须先论证钱某对案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提供的款项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继续使用,这是难点之一。其二,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是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即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只有充分对上游犯罪作有效辩护后,才会真正对涉嫌下游犯罪的钱某进行有效的辩护。为此,律师团队确定了涉案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作为本案的切入点进行突破。
团队律师认为,如果涉案公司具备履约能力,那么该公司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钱某也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经办律师卢瑜在接受具体工作后,经依法会见、阅卷,根据客观证据详细论述了钱某主观上不可能认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法律意见。同时,针对指控的上游犯罪,卢瑜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核实了民航培训行业的商业习惯、行业规范,在各大航空公司、机场运营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搜集整理到能够证实涉案公司招生、培训方案符合民航单位用人学历要求的证据,据此有力的证明了涉案公司虽然存在部分不合规的运营问题,但仍然具备为学生培训、推荐实习、推荐就业的实际履约能力。
针对案涉公司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等关键问题,卢瑜律师经与主办检察官反复沟通,进行多次的阐述、说服工作。最终,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上游合同诈骗罪未能查证属实、证据不足,应作不起诉决定;钱某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钱某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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