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5/12/21 14:38:49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2011年11月22日,本站熊潇敏律师代理的一宗运输毒品案宣判。一审法院采纳熊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运输海洛因334克的李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熊律师此次为李某某成功辩护到最轻的量刑档次。
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点击查看)